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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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35號
原 告 達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尚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 竺家慶 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其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116條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前,
被告竺家慶已於民國97年6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而原告既請求由被告竺家慶之全體繼
承人給付管理費,參照上開說明,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