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及68號1、2樓代理人 蔡芷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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