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2件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3日│96年6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685號│97年度偵字第1797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329號│97年度嘉簡字第802號││├──┼────────────┼────────────┤│審│判決│97年5月22日│97年6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329號│97年度嘉簡字第802號││├──┼────────────┼────────────┤││確定│97年6月30日│97年7月2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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