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四四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電動
賭博機具參拾貳台(含IC板參拾貳片)、估價單壹拾壹張、機台鑰匙捌支、代幣貳
佰肆拾枚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