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給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吳浴沂 被上訴人 陳紅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返還勞保給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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