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偽造「印文」應更正為「署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偽造「署押」誤載為「印文」,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