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三九號
原處分機關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裁警字第0二五八五五號),聲明異議。茲查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應以該異議人另案所犯過失傷害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件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九號),故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