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婷婷 、 張珊珊 、 張純純 、 張鴻志 、 張麗滿 、 張麗雲 、 張鴻禧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婷婷、張珊珊、張純純、張鴻志、張麗雲、張麗滿、張鴻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