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少相對人甲
(台北市展望家園)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應安置於台北縣立豐珠國中小學。
甲應於每三個月向原審法官報告其進步狀況。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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