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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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