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39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閱司法院第二廳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七四)廳刑一字第五五0號函〕。又案件由犯罪地(即交通事件之行為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住所係設於屏東縣○○鄉○○村○○路三之五號,此有本院查得之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一件附卷可稽(附於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一三九七號卷),且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內所載之住居所地址亦同為上開地址,又本件違規之行為地分別係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臺北縣新店市○○路、臺北市○○○路○段○○○巷、臺北市○○路、臺北市○○路○段○○○號等地,復有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十三紙、本院電詢原舉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大安分隊之電話記錄查詢表一紙(附於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一四0九號卷)在卷可憑,足徵本件違規地點,均非在本院轄區內甚明。綜上,本件異議人之住所地及違規行為地,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內,揆諸前開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予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理。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廿三日
交通法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廿三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裁決書號碼│││(民國)││││├──┼──────┼────┼──────┼─────┤│一│九十年二月八│臺北縣│不依順方向,│北監營字第│││日十時廿九分│新店市│或不緊靠道路│裁40–CU00││││中興路│右側或單行道│39349號││││三段│不緊靠路邊停││││││車者││├──┼──────┼────┼──────┼─────┤│二│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十五日十二時│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廿一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7035號│├──┼──────┼────┼──────┼─────┤│三│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十六日十四時│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四十八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7133號│├──┼──────┼────┼──────┼─────┤│四│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十九日七時十│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三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7718號│││││││├──┼──────┼────┼──────┼─────┤│五│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十九日十三時│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十八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7635號│├──┼──────┼────┼──────┼─────┤│六│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十九日十八時│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四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7644號│├──┼──────┼────┼──────┼─────┤│七│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二十日七時六│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7797號│├──┼──────┼────┼──────┼─────┤│八│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廿一日十四時│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三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8189號│├──┼──────┼────┼──────┼─────┤│九│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廿二日十四時│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五十六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8436號│├──┼──────┼────┼──────┼─────┤│十│九十一年八月│臺北縣│在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廿二日廿一時│新店市│車處所停車不│裁40–CUP0│││三十四分│建國路│依規定繳費│08404號│├──┼──────┼────┼──────┼─────┤│十│九十一年九月│臺北市民│駕駛人行車速│北監營字第││一│十七日三時五│權東路六│度,超過規定│裁40–AG03│││十三分│段一三六│之最高時速未│33304號││││巷│滿二十公里││├──┼──────┼────┼──────┼─────┤│十│九十二年四月│臺北市○○道路收費停│北監營字第││二│十一日八時十│松德路│車處所停車不│裁40–1A78│││分││依規定繳費│70378號│├──┼──────┼────┼──────┼─────┤│十│九十二年四月│臺北市信│駕駛人行車速│北監營字第││三│十二日六時四│義路四段│度,超過規定│裁40–A805│││十七分│一七二號│之最高時速二│93778號││││(地址代│十公里以上│││││碼AA五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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