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告丙○○
戊○○丁○○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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