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孫瑞宗
被 告 王植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
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