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娟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台、保險套壹個。」部分應更正為「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台、保險套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沒收」,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