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暘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信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臺北市內湖區社區大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臺北市內湖區社區大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500元,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
3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該裁定於同年4月6日對發生效力,惟聲請人仍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