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聰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檢附之本票所示,其票款金額為美金192萬元、發票人為: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 蔡富隆陳志文 ,發票日期為民國102年3月1日,而聲請狀理由所載票款金額則為美金38萬3,680元。故請釋明並確認究係以何金額之本票為本件債權之請求,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