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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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聰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檢附之本票所示,其票款金額為美金192萬元、發票人為: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 蔡富隆 、 陳志文 ,發票日期為民國102年3月1日,而聲請狀理由所載票款金額則為美金38萬3,680元。故請釋明並確認究係以何金額之本票為本件債權之請求,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