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 莊本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參 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之回執。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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