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阿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進東
張彧煒 張獻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720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陸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33,715,744×1/20=6,685,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