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聲請人 馮雅雯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紅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43×10=3,440元)】;並請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245萬9,129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陳報:
(一)請聲請人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二)請聲請人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三)聲請人是否於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7年3月13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住於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之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若為租屋,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一期之租賃契約及近期(三至六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又每人所分擔之金額、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之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
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民國105年8月8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或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8月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5年8月8日起至107年8月7日期間內之各項收入情形(含薪資、佣金、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贍養費、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營利所得等其餘收入)?若有其他收入,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以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如聲請人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內容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一、請就「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情形」,即自105年8月8日起至107年8月8日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請補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二、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記載之必要支出情形相同?有無其他支出?又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以茲證明,故請聲請人提出至少「最近2期」之各項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有「交通費」,請補正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5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具體說明交通費之計算方式、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如有相關單據請一併提出。
十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即自105年8月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核發查詢結果相關資料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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