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 張進東
張彧煒 張獻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阿車 等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補正對各追加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補正各被告(含追加被告)就訟爭祭祀公業 張榮德 派下權所占之比例分別為何。
㈢提出祭祀公業張榮德之財產清冊,前開財產中如有不動產,並應提出該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㈣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祭祀公業張榮德之總財產價額
中訟爭各被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按此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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