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原告 劉至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
莊文玉 律師被告 張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 律師
王志超 律師被告 劉至善
劉至芊 劉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 劉繼漢 之遺產數額為何,需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訴訟中兩造爭執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於前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陳報上開事件業已於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有臺灣高等法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爰依 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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