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錦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1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錦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錦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案號分別為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八號、三二四九號),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斟酌刑法修正既廢除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規定,為達罰當其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目的,自不宜以原有連續犯或常業犯量刑標準之舊思維,為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依據,本院綜合考量被告前科素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所犯施用毒品之種類、時間、為警查獲情形、犯罪後態度等情狀,認本件所定應執行刑以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為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