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耀環 訴訟代理人 黃郭素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家豪
王桂雲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寧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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