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21號原告 李荃儒 被告 陳朝竣 被告 陳佳儒 被告 陳顏菊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依該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被告間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依原告保全之債權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雖系爭房地市值超過其債權額,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仍應以該原告所受訴訟之利益即保全之債權額壹佰萬元核定之,是依法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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