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闕山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闕山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山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
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2年1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
102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並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在卷可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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