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靜間 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