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文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渝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27,000元(計算式:美金60萬元×原告起訴之日即107年8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45=新臺幣18,6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3,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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