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依法進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抗告人即原告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請求依法進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出異議狀,惟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
495條既有規定,則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所為異議,應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