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美
連烽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月蟾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3,47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二人應共同繳納金額為13,050元,如其中1人繳納全額,另1人即無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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