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震(原名:姜文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9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東簡字第25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林孝敬 告訴被告陳文震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2年11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適用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