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07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徐博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區○○段497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志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