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司繼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聲請人 謝坤宏
黃金緞 謝宗文 謝惠芬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謝峰彬 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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