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60號原告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