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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