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