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4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狀載「提出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魏式瑜法官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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