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涉強盜案件,經甲○認為涉犯強盜等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於假釋期間再犯,顯見自制力薄弱,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其等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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