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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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邱芬凌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2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3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