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順揚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南進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被告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0三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廖建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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