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許景然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王秀玲 (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晟隆
李少娟 吳婷婷
參加人 詹國政
詹國星 詹國忠 詹明森 詹佩勳 詹賴望月 詹琇珺 詹茜茹 詹碧玉 詹惠如 詹雅晴 詹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
1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 賴茜茹 」,應更正為「詹茜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得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