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肇事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9日犯肇事逃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76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9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9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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