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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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2月中旬起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269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