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53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39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於96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計至97年1月2日業已屆滿,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