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0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23894號、第263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