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七號、第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 劉明開 、 劉詹 阿緞 均分別曾係直系姻親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晚間十一時許,在劉明開、 劉詹阿緞 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一樓之住處門口,因子女探視問題,與劉明開、劉詹阿緞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先以徒手方式毆打劉詹阿緞,導致劉詹阿緞受有左前胸挫傷、左大腿挫傷及左肩、上臂瘀血之傷害;適劉明開欲上前搭救劉詹阿緞,甲○○竟復基於公然侮辱他人之故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以「幹你娘」、「你絕子絕孫」等語,侮辱劉明開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詹阿緞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告訴人劉明開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分別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件告訴人劉明開、劉詹阿緞與被告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調查時達成和解,告訴人劉明開、劉詹阿緞並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本件公然侮辱及傷害等告訴(見本院當日訊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官信成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