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二號
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E00000000號裁決書(原處分: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異議理由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晚上八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市○○路與建功路口,因日間已長途駕車略感疲憊,故以左手托腮藉以調整姿勢,並非撥接行動電話,而前座友人因身體不適,故以隨身外套覆蓋身上,並非未繫安全帶,況當時夜間天色昏暗,警察未能提出證據為憑,豈能以肉眼清晰辨識?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裁罰顯然有誤,請查明真相。
二、經查,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新竹市警察局 何文騰 警員於本院訊問時固證陳:當天伊與三名同仁值巡邏勤務,伊坐在警車的左後座位置,警車是跟在異議人車輛後方,伊發現駕駛好像在打電話,同仁就將警車開到違規車輛右側時,也發現旁邊穿深色衣服的乘客沒有繫安全帶,就嗚笛將異議人車輛攔停,從示意違規車輛受檢到攔停期間,都沒有離開視線範圍,也沒看見乘客有重新繫安全帶動作等語,但何文騰警員下車後,卻一反常態竟未驅前檢視異議人有無攜帶行動電話,也沒有察看乘客是否果真未繫安全帶,僅憑自己夜間目視結果逕行開單告發,則其所舉發違規等情事,是否不因夜間視線偏差而誤判?誠非無疑。又警員基於職權舉發交通違規事件,本應詳盡舉證之責,對於異議人當場質疑事項,自應詳予蒐證,以杜絕爭議,況當時夜間光線昏暗,視線較差,車內更是如此,異議人究係用手托腮?或手握體積甚小的行動電話通話?乘客是否未繫安全帶?警員下車檢查即可明瞭,以實舉發違規之情,但警員卻不捨此途,導致事後雙方對此爭執不休,自有未盡舉證之責。經本院徵得異議人同意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其使用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結果,固有距警員舉發違規前三分鐘接聽電話之紀錄,惟異議人對此表示係堂妹來電指引乘客上高速公路之對話,更凸顯警員未於第一時間採證,事後所衍生的紛擾,自無法據此通聯紀錄資為不利異議人之證據。綜上,本件舉發警員所提之證據,既無從證實異議人違規事實存在,則應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其前開未違規之辯詞,自較可採。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據前開不明確之違規事實所為之前開裁決,尚屬未洽,應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之裁定,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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