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李宜璇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秀鳳潘宇 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
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鳳救字第8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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