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07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吳慶展
被   告  洪鳳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
有卷存戶籍謄本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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