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
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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