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959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2日下午3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9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國民現金
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
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帳務資料表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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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雄簡字第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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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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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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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95年09月22日起至│8.88﹪│
││陸元│95年10月21日止││
││├────────┼────┤
│││95年10月22日起至│20%│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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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陸萬零 參佰伍拾壹元│95年09月22日起至│18.25%│
│││95年10月21日止││
││├────────┼────┤
│││95年10月22日起至│20%│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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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柒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99年04月01日起至│19.99%│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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